遗嘱与遗赠常见问题与风险防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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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遗赠是常见的财富传承工具,但形式要件与程序规则十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遗嘱必须符合第1134条至第1139条规定的法定形式之一,否则无效;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逾期即视为放弃。本文梳理遗嘱与遗赠的高频法律风险,并给出可操作的防范建议。

一、遗嘱继承与遗赠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受遗赠人容易“失权”?

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前者为遗嘱继承,后者为遗赠。二者的分水岭只有一个:受领人是不是法定继承人。

这一身份差异带来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简单说,继承人是“默示接受”,受遗赠人是“默示放弃”。这六十日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一般不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一旦错过,权利即告消灭,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这是继承纠纷中最常见、也最令人惋惜的一类风险。

操作建议: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事实后尽快以书面形式作出接受表示,并送达遗嘱执行人、其他继承人或办理相应公证手续,同时保留快递回执、电子邮件等送达凭证,以固定“已在六十日内表示接受”的证据。

二、六种法定遗嘱形式,各自的形式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确立了六种法定遗嘱形式,每一种都有强制性要求,不存在变通空间。形式要件不满足,遗嘱即无效,与遗嘱人真实意愿无关。

  • 自书遗嘱(第1134条):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后签名的,通常不构成自书遗嘱。
  • 代书遗嘱(第1135条):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打印遗嘱(第1136条):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只在最后一页签名是典型瑕疵。
  • 录音录像遗嘱(第1137条):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口头遗嘱(第1138条):仅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设立,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失效。
  •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程序规范、证明力较强,但《民法典》施行后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

此外,《民法典》第1140条对见证人资格作了禁止性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见证人。实践中,由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或债权人担任见证人,是导致代书、打印遗嘱被认定无效的高发原因。

三、遗嘱自由有边界吗?必留份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遗嘱自由并非绝对。《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通常所说的“必留份”。该条属于强制性规范,遗嘱未保留相应份额的,涉及该部分的内容无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必留份的判定标准是“缺乏劳动能力”与“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与继承人是否孝顺、是否与遗嘱人共同生活并无直接关系。遗嘱人因情感因素将全部财产留给某一子女、完全不留份额给符合条件的其他继承人的,相关部分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另一项高频风险是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153条,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若遗嘱处分了配偶的财产份额,该部分处分无效,只就遗嘱人个人份额部分发生效力。

操作建议:立遗嘱前先厘清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列明遗产范围;同时主动审查是否存在必留份权利人,必要时为其预留法定份额,避免遗嘱被部分认定无效。

四、多份遗嘱发生冲突怎么办?

《民法典》第1142条明确: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改变了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

随之而来的争点集中在两点:一是确定哪一份遗嘱“最后订立”。自书遗嘱若未注明日期、日期不完整或者日期存在涂改,往往难以证明先后顺序,容易引发争议。二是形式要件的差异。若后一份遗嘱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则需回溯至此前有效的遗嘱;若数份遗嘱均有效但确实无法确定先后,冲突部分通常均不生效,相应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在深圳等一线城市,遗产往往同时涉及房产、公司股权、金融资产等多种形态,遗嘱内容相对复杂,形式瑕疵与条款冲突引发的争议也更为常见。深圳地区的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时,一般会对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这一点在准备遗嘱时值得提前考虑。

操作建议:订立新遗嘱时,可在遗嘱中明确声明“本遗嘱为本人最后一份遗嘱,此前所立遗嘱均予撤回”,并注明完整日期;同时妥善保管遗嘱原件,或通过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留存备份,便于日后查明订立时间的先后。

五、遗产管理人制度:保障遗嘱顺利执行的机制

《民法典》第1145条至第1149条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及时推选;继承人未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依据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遗产构成复杂、涉及债权债务较多,或者继承人之间关系紧张的家庭,在遗嘱中明确指定遗产管理人并约定权限范围,有助于减少执行环节的摩擦。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吗?

不是。公证遗嘱只是法定形式之一,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遗嘱只要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同样有效。但公证遗嘱因程序规范、证据固定较为完整,在争议中通常更容易被采信。

问:受遗赠人超过六十日未表示接受,还有补救空间吗?

原则上没有。该六十日属于除斥期间,一般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则。超过期限未作表示的,依法视为放弃受遗赠,相应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因此,尽早以书面方式作出接受表示并留存凭证至关重要。

问:遗嘱未给未成年子女保留份额,整份遗嘱都无效吗?

不是整份无效,而是涉及必留份的部分无效。遗产分割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份额,剩余部分仍按遗嘱处分。

问:打印遗嘱只在最后一页签名,效力如何?

《民法典》第1136条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仅在末页签名的,未签名页面的内容与签署行为的关联性难以认定,实践中存在被认定形式要件不齐备的风险。

七、结语

遗嘱与遗赠看似是简单的“身后事”,实际涉及形式要件、见证人资格、必留份、夫妻财产析产、期限规则等多重规范,一处签名或一个日期的疏漏,都可能改变整个传承安排的结果。建议结合家庭结构、财产形态与传承意愿,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并对六十日期限、必留份等关键节点保持警觉。具体案件往往存在个性化差异,必要时可携带相关资料向专业律师寻求针对性意见。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09-13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